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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赔偿水平是否要大幅提高?

发布时间:2016-12-15  来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网络版权如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如何计算?”12月14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消息称,《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时隔8年首次修订,为更广泛地征求意见,该办拟于12月22日(星期四)14:30—17:00,针对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市法制办”微信公众号举行立法听证会。
  
  
  草拟此次修订稿的深圳市市场监管委称,近年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陆续进行了修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发生较大改变,需要对“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订主要对 若干规定 的社会参与机制、两法衔接中的工作机制、非法经营额计算、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专利权人损失计算规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的义务分担与禁令救济、版权、惩罚性赔偿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增加。”该委称,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若干规定”中公众较为关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听证。
  
  
  市法制办表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有意参加者可关注“深圳市法制办”微信公众号,并于2016年12月12日22:00—12月22日0:00期间,通过公众号菜单“互动交流”—“微信立法听证”报名参加听证。
  
  
  主要议题
  
  
  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拟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见证,对证据予以保全。但律所的见证,面临客观性、合法性等多种挑战,其效力如何,以及是否可以在特区立法中作出规定,需要进行讨论。
  
  
  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标准,导致以此为定案依据的行政处罚结果也发生差异。为了统一对非常经营额的计算标准,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拟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记者注意到,这些规定包括“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部分,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而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未销售的(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侵权产品,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进行计算;没有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非法经营额将被累计计算。这些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可行也需要进行讨论。
  
  
  商业秘密权利人
  
  
  损失如何计算?
  
  
  深圳市市场监管委称,商业秘密保护中,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是困扰深圳创新企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有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可以细化的地方,可以在地方立法时予以完善。另一方面,深圳作为创新型城市,其大部分的市场主体都是技术创新主体,较高的专利判赔水平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既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也对专利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以及专利赔偿做出规定,这些修订是否必要和合理,有必要进行听证。
  
  
  标准必要专利
  
  
  要不要特别保护?
  
  
  在前期征求意见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条款收到的意见较多。有意见认为,随着国内创新产业融入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即将快速发展的专利运营是必然趋势,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对深圳产业创新能力具有实质性影响。如何推动企业持续高额投入开展标准研究,是占领创新能力制高点的重中之重。而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事实上越来越超越关税等传统工具,成为各国国际贸易和竞争最重要的政策工具,因此,有必要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
  
  
  但也有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无异,无需特殊保护,否则有违标准专利池的建立以推进产业应用的初衷。特别是标准制定者将专利私有财产权,通过技术标准的公共影响力和标准必要专利的形式锁定到标准制定者联合推广的产品里面,将具有垄断性。
  
  
  是否有必要对网络版权进行规定?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影视聚合APP成为网络盗版的主要形态之一,其无须购买视频版权,无须配置内容服务器,无须投入很大宽带成本,通过技术手段就可以将正版视频网站上的视频内容直接在其平台上向用户播放(提供),不但截取正版视频网站的网络流量,而且通过破坏广告、付费会员等盈利机制使正版视频网站无法收回其投资。
  
  
  另一方面,集存储、秒传、读取、公开分享、下载、搜索等众多功能于一身的网盘天然具有传播盗版内容的趋势。国家版权局去年10月出台《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其后,网盘使用秩序有所好转。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是否还需对网络版权进行规定也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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