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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审判赔额提高两倍,“紫玉”商标案中二审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发布时间:2016-12-20  来源:

  如何确定不动产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
  
  
  不动产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紫玉山庄公司)诉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该案涉及的不动产行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海润公司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将一审判决中的1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改判为300万元。
  
  
  据了解,紫玉山庄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商品房建造、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拥有3件“紫玉”商标与3件“Purple Jade”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拥有2件“PJY紫玉山庄PURPLE JADE VILLAS”商标。
  
  
  早先,紫玉山庄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海润公司将其名下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定为“紫玉公馆”与“海润紫玉公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使购买者误认为该项目与紫玉山庄公司有关,造成混淆,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紫玉山庄公司发律师函并多次与海润公司进行交涉,但海润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据此,故紫玉山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海润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润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上将“紫玉公馆”与“海润紫玉公馆”作为项目名称使用,突出使用“紫玉”二字,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紫玉”与“PJY紫玉山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形,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紫玉山庄公司的侵权损失或海润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到紫玉山庄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海润公司的侵权使用方式、持续时间,在接到紫玉山庄公司律师函后仍继续使用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海润公司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紫玉山庄公司与海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2015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后,合议庭对于该案涉及的不动产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存在争议,后经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与声誉、不动产行业商标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审判委员会的评议及合议庭考虑的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海润公司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数额过低。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再考虑侵权人的获利;两者都难以确定的,根据商标使用许可费的倍数确定。不过,实际情况往往是,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的经营行为可能有获利,但也难以计算和证明;商标并未许可他人使用。在此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来酌情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赔偿数额的裁判是在缺乏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商标授权费等基础上,考虑到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因素,以及侵权人的过错承担及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即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恶意有多大,这一因素在一般的侵权赔偿中很少考虑。考虑主观过错往往存在于精神损害赔偿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中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侵权人的恶意。
  
  
  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忽略的因素,如果涉案商品价值较高,其涉及的市场利益便较大,自然不能等同于涉案商品价值低的情况。笔者认为,涉案商品价值高低并非仅指注册商标商品本身的价值高低,而是指实际案件中权利人商标涉案商品的总体市场价值。
  
  
  该案中,二审法院突破了一贯保守的判决数额,大大提高了赔偿损失的数额,使判决对未来的侵权行为更有威慑力。虽然二审法院考虑了恶意和涉案商品的价值,但是如果依然没有在判决数额上作出突破,则判赔金额可能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损失和获益程度,难以对指导实际经济生活产生积极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警示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
  
  
  笔者希望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考虑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还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发生区域及持续时间,判决时考虑切合实际经济情况确定赔偿金额,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王宏涛 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作为业界备受关注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该案二审判决大幅提升了民事赔偿金额,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有关商标侵权和索赔金额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关于紫玉山庄公司的近似侵权主张能否成立,即涉案项目名称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笔者认为,鉴于商标审查标准已经针对字首不同的文字商标确立了相对比较科学和公允的商标不近似例外规则,即“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且房地产销售行业还存在固有的特殊性,如房地产价值较高会促使相关公众在选择时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并进行综合判断,通常不会根据商标或楼盘名称而盲目选购;房地产销售时均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相关公众很难根据楼盘名称和商标而直接发生误认误购等,因此,紫玉山庄公司理应针对商标标识近似和混淆要件负有较高的举证证明义务。
  
  
  针对该案中紫玉山庄公司的索赔金额,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直接扣减,紫玉山庄公司应对该项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准许”规定及“适度限定原告随意处分诉权”的法理,二审法院未经海润公司同意直接准许紫玉山庄公司在二审程序中不主张侵犯“Purple Jad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的做法则有失公允。二审法院此举将导致紫玉山庄公司因其该项处分诉权的行为而直接获益,亦导致使海润公司遭受实体和程序利益均遭受审级损失。此外,二审法院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已经查证确认海润公司已经自行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仍然加重和提高该案赔偿金额,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此外,作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的要素之一,诉讼合理支出亦应与原告为相关诉讼和证据收集而付出的诉讼努力相一致,尤其是更应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比例相一致。而具体到该案,在二审判决已经作出“不足以认定海润公司实施了第7638号公证书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紫玉山庄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却支持了紫玉山庄公司请求海润公司承担包括前项公证书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并罕见地支持了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此举亦有待商榷。(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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