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发生专利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准确认定事实,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依法公正处理纠纷。
在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方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重要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做进一步检索,对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做出确认,以便专利权人利用该专利进行专利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更合理有效地应用其专利。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可能会出现专利产品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果,但不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授权后强制要求制作,而是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前提。
第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权利人不能就专利评价报告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2009年10月1日)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来源:网络,知其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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