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武经信[2017]044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2017年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区经信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推进传统生产模式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开辟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根据《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申报2017年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
(一)奖励的对象
1.2016年度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2.2016年10月底以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
3.2016年10月底以前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
4.2016年10月底以前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1.申报流程
由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市经信委申报通知,并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2.审核流程
由各区经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有关两化融合试点示范认定文件和证书,确定本辖区专项资金拟支持的企业,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文件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359号);
(2)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4年首批推荐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
(4)《中国两化融合服务联盟关于公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第二批推荐名单的通告》(联盟函[2016]4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告》(工信部装函[2015]33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6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告》(工信部装函[2016]261号)。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两化融合建设项目介绍(含企业基本情况、两化融合建设现状、两化融合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下阶段两化融合工作的打算及规划等)。
(四)奖励的标准
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通过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补助类
(一)支持的对象
1.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两化融合建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3.申报项目已竣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
4.项目申报当年和前2年度在软件应用与集成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小于200万元;
5.申报企业已在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平台注册,并定期更新数据;
6.申报项目已被列入“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建设项目库”。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1.申报流程
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市经信委申报通知,并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2.审核流程
由各区经信部门根据《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受理审核、申报查重、现场核查、项目审计、项目确定、行文上报6个步骤,遴选本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企业两化融合建设情况(含企业基本情况、IT建设规划、IT管理架构、企业信息化主管履职情况和IT应用绩效情况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在软件应用与集成方面的投资凭证(含软件开发合同、发票等);
7.项目验收报告;
8.由“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两化融合自评估系统提供的自评估报告;
9.由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支持的标准
根据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人民币200万。
(五)项目的确定
由市经信委根据资金预算额度和各区经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拟支持补助类项目,按照优先支持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原则,统筹拟定全市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补助类项目和额度并进行公示。
三、申报要求
1.各区经信部门作为操作主体,对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审查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获准支持的项目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并将相关申报、审核资料留存5年以上备查。
2. 各区经信部门须在5月10日前按要求完成申报、审核工作,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委。上报材料包括:(1)各区经信部门的推荐行文;(2)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1套;
(3)被推荐补助类项目的专家组核查意见复印件和第三方审计报告副本。以上文字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634764163@qq.com)中。
3. 各区经信部门需按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要求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4. 申报企业(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并在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
四、联系方式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处
联系人:彭 源 电 话:85316953
附件1: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2:2017年武汉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拟奖励项目清单(仅供参考)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