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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国时就有了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7-12-12  来源:

      在市场经济下,商家对商标越来越重视,在某种程度上,商标是和品牌联系在一起的。其实,早在民国时就已经有了《商标法》,有了相对完备的关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那时出现了不少“驰名商标”,比如民国时的时髦饮料山海关汽水——其生产者山海关汽水厂是一家英国企业,成立于1902年。末代皇帝溥仪大婚后,在乾清宫设宴招待外国来宾时,所提供的饮料之一就是山海关汽水。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看做是“牌子”的同义词,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根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关于使用商标的记载,可以追溯到两汉时期。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北宋,已经有了完整的图文并茂的商标——宋代济南有一家刘家功夫针铺,在其宣传文字中注明了“认门前白兔儿为记”,所谓的“白兔儿”被看做是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商标。

     但是,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重农抑商,人们对商标也不重视。近代以来,随着天津等城市被迫开放为通商口岸,外国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越来越多。为了对商标进行管理,1904年,即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规定,政府在商务部设定商标注册局,这是最早的商标管理组织。商人如想注册,需要先在天津、上海两地的海关登记,然后由两地海关将申请转呈商标注册局进行注册。商标的注册、转让、延长期限、补发注册证等,商家都需要向商标注册局支付费用。

       1923年,当时的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在农商部设立商标局,并鼓励中外商人积极注册。考虑到天津是北方重镇,商贾云集,于是在天津设立了商标分处。《商标法》公布后,政府希望借助商会的力量敦促商家积极注册。1924年,天津总商会发函催促各同业公会敦促下属各商家积极注册所使用的商标。天津总商会发布的函件特意强调,商标挂号和备案两种方式以后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并指出如果不注册,若商标被冒用,或者因和别人重复而被别人抢先注册,该商号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只能自行承担损失。然而,商家的注册仍不积极。

       据商标局1924年7月披露的数据显示,那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有254件,审定后进入公示期的有743件,加起来不到1000件,这其中还包括大量的洋商。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商标维权案件的不断出现,人们才开始对商标越来越重视。

      无论是清政府颁布的《章程》,还是后来的《商标法》,基本原则都是“一件商标,一类产品”,这就意味着规模较大的厂商拥有多个商标。比如山海关汽水厂,其生产的汽水种类很多,不同种类的汽水使用的商标不同。天津市档案馆中保存的老商标,是该汽水厂生产的桔子汽水的商标。

       其实,早在清政府的《章程》颁布后,天津就出现了比较早的商标维权案例。如1919年,天津酒业公所称汕头和厦门的奸商假冒其商标,又如1921年,天津同仁堂药店诉本市陈春永药堂假冒该店药酒。后来的《商标法》明确指出,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期限为20年,对商标侵权者将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物件。在《商标法》推行的最初几年,商家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常借助商会来为自己寻求公平。

   本文摘自天津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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