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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需要注意事项,商标取名有何忌讳?

发布时间:2016-08-31  来源:

现在商标取名难,难在精心策划的名字能否通过商标查询且顺利注册。那么,怎样取名才能提高通过率?什么样的名字不违反禁用禁注条款?笔者根据自身执业经验,谈谈在商标注册取名和委托设计时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和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申请人走弯路。


1、忌取用本行业中使用的频率较高的字;


2、忌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及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3、忌采用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词汇;


4、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看完以上内容,是不是感觉注册一个商标挺困难的?其实不用担心,只要事先做好商标查询工作,或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就能提高注册通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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