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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和武汉市著名商标申报事宜

发布时间:2016-09-07  来源:

湖北省著名商标申报指南


为认真实施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名牌战略,增加我市著名商标的数量,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工商局《关于开展第五届“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商广[2005]140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工商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第五届“湖北省著名商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范围、条件


(一)申报认定范围。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报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原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已超过三年有效期的,须重新申请认定,未被重新认定的,丧失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


(二)申报认定条件。申报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2.该商标连续3年以上依法使用;


3.该商标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4.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信誉良好;


5.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6.申请人商标法律意识强,该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7.申请人从事该商标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合法。


二、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签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及与该商标有关的变更、转让、续展、许可使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证明文件;


(五)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销售额(经营额)、销售区域、利润、纳税额等有关材料,并附申请人近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该商标近3年的广告宣传情况说明,并附广告宣传媒介、广告合同、广告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实际使用的标签、包装的照片;


(八)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采取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的方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商标所有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区工商分局推荐。各分局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商局初审。


(三)市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对各分局推荐的商标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以武汉市为单位上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核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商标由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级报刊和《湖北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认定委员会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做出认定决定。


四、认定表彰方式


(一)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颁证大会;


(二)颁发牌匾、证书;


(三)在有关省、市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


五、著名商标保护


凡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益:


(一)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广告宣传或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标识;


(二)作为创立“中国驰名商标”重点对象进行培育;


(三)纳入湖北省、武汉市著名商标保护网络实行重点保护;


(四)具有企业年检免检的申请资格。


六、具体要求


(一)对有关高新技术、现代制造业、优势能源、原材料、生态农业、轻纺食品、旅游等优势产业的商标,优先推荐。


(二)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初审、推荐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分局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申请认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10月20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初审后,报送省工商局。


(三)各分局报送资料要齐全规范,做到一件商标一份资料,并按提交材料顺序,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


武汉市著名商标申报指南


一、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质量证书、合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图片资料:主要产品及系列产品图片及其他相关图片等;


(3)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有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4)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2、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维权情况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及证明性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标识(图片及电子版);


(3)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


(4)该商标近3年连续使用的证明(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发票、合同,或者该商标广告宣传的发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该商标在国内外被侵权以及企业维权的情况(附侵权图片及相关部门的裁决书、判决书或者处罚决定书)。


3、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及区域证明(相关的主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①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有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产量、销售额、利润的审计报告;


③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序的证明,无相关行业协会的,须由申请人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3)证明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可用部分广告合同及广告图片、广告明细表复印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近3年来的获奖证书、各类媒体的相关报道、消费者来信复印件以及行业协会推荐函原件等。


二、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各工商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商广处。


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日内补正。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为材料收到时间。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出不于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实质性审核


市工商局在收到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市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征求消费者及其它相关公众意见。同时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初审公告期为30日。初审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工商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满3个月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定。


四、专家评审


(一)评审专家库的组成。评审专家库人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统计、税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有关人员,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及经济、法律、科技工作者等组成。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予公开。


(二)评审委员会。针对不同类别的商标或者商标所示商品的不同特性,由市工商局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9人以上(含9人)的单数组成不同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专家评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市著名商标,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2/3以上成员通过。未获得2/3以上成员通过的,由市工商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告与表彰


经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获得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7]64号文件)集中申请政府奖励。


  六、继续认定


    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期满仍未提出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延期。继续认定原则上按照本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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