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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你问我答|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篇

发布时间:2016-10-1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修订,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有何依据?如何适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今天,官微君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人员回应大家的疑问,就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规定具体如下(修订处标蓝):

第六十八条.jpg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以故意、恶意、欺诈等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时,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超过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对故意侵权人进行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都确立了这一制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国等国,原来一直坚守侵权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并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但近几年,这些国家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开始在一定限度内接受惩罚性赔偿。


我国1994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产品质量侵权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律术语。在知识产权法领域,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63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的合理倍数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6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增加了类似规定。


为什么要设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专利侵权赔偿原则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采取“填平”原则,即侵权人给予权利人的赔偿是用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数额应当等于而不能超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但是,随着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现行专利侵权赔偿原则法律威慑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得不到充分赔偿,严重挫伤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和创新积极性。只有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使侵权成本增加,从而遏制该侵权人为追求非法获利继续或者重复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其他潜在的侵权人以威慑,打消他们靠侵权非法获利的侥幸心理,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生,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能使权利人得到充分的赔偿,提高其维权动力,恢复权利人对专利制度的信心,激发其创新活力。因此,有必要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如何适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是对专利侵权赔偿“填平”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符合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主观要件上,要求侵权人存在侵权故意,即指侵权人明知他人专利的存在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在客观要件上,必须要求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被发现后侵权人的处理方式、侵权人是否有过侵权记录等因素,从而判断侵权情节的严重性。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


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金为基础。补偿性赔偿是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合理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金的基础。在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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