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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选】全面打击商标侵权,保护知名企业驰名商标及品牌

发布时间:2016-10-19  来源:

  一、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4年,李某某、杨某某夫妇及其他家族成员在成都市开设多家店铺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知名白酒及伪劣烟草,李某某主要负责进货及销售,杨某某主要负责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2014年6月3O日,四川省公安厅组织警力对这一生产销售假冒高档名烟酒的家族式经营团伙进行收网,在李某某、杨某某夫妇经营的两家店铺、店铺夹层暗格以及位于他处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名酒,价值约185万元,其中假冒贵州茅台酒443瓶、涉案金额83万余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杨某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万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同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某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杨某某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22万元。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1、以被害人代理律师身份在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即行使阅卷、复制、书面建议权,为民事起诉作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2、刑事审理阶段以被害人代理律师身份出庭发表意见,请求依法严惩被告人,并在判决书中列明被害人身份及陈述。
  
  代理律师在承办本案以及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刑民交叉案中,坚持向各级法院提出保障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建议,终获认可。成都中院在其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代理律师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阅卷权”。
  
  3、在民事举证上,将检察院未予追溯的被告侵权行为全面完整呈现,充分运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特点,锁定被告被公安机关调查到的全部侵权线索及证据,尽管民事法院为了保持与刑案一致,最终没有认定,但不论是原告还是法院角度,均为刑民交叉案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典型意义
  
  为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原告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以被害人身份全程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向检察院提供书面意见、刑案庭审发表意见等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民事及刑事判决严厉制裁了被告,充分体现了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司法导向,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均被“成都商报”跟踪报道,在四川省及烟酒零售行业内形成极强的警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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