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例外服饰公司董事长毛继鸿向广州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投诉,称例外实业公司在箱、包等商品上使用的“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标识,侵犯了其著作权。随后广州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例外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例外实业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EXCEPTION(反写)”并非英文单词,而是一个图案,该图案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性,其与“de MIXMIND”组合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性,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决驳回了例外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二审已进入二审程序。
广东俩“例外”对簿公堂
一方是专注于箱、包制造与销售的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例外实业公司),一方是知名服装品牌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例外服饰公司)董事长毛继鸿,因认为例外实业公司在箱、包等商品上使用的“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标识,侵犯了其著作权,毛继鸿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进行投诉,随后执法总队对例外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例外实业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驳回例外实业公司的诉讼主张后,其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据悉,该案二审尚在审理之中。
竞争引纠纷
据了解,例外实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箱、包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拥有的第3162472号“例外EXCEPTION”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2年4月,2003年8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腰包、皮制家具套、手提包等商品上。同时,例外实业公司于2014年1月及2015年1月,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EXCEPTION(反写)”商标,并被核准注册,及“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商标,尚在待审中。
毛继鸿系例外服饰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例外服饰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营时装设计服务、服装批发等。中国商标网显示,毛继鸿在第25类鞋、帽、袜、服装带、戏装、手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件“例外EXCEPTION”商标及“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商标,但并未在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上述商标。而例外服饰公司于2015年11月在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提出了数件“例外EXCEPTION”商标及“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上述商标目前显示已被驳回或部分驳回。
据业内人士表示,服装品牌大多涉及箱、包的生产与销售,例外实业公司与例外服饰公司未来可能存在竞争关系,而例外实业公司在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享有“EXCEPTION(反写)”商标在先权,成为了例外服饰公司发展中的一个“隐患”,毛继鸿遂以著作权为由进行投诉。
2015年2月,毛继鸿对“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标识图案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同年3月毛继鸿以例外实业公司使用“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标识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执法总队进行投诉。同年6月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没收例外实业公司手袋1个,包装盒231个,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例外实业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执法大队辩称,涉案标识体现了作者的创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及独创高度的保护要求。
而毛继鸿则述称,其所实际经营的例外服饰公司经过数年发展,其“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例外实业公司在第18类箱、包商品上拥有“例外”商标及“EXCEPTION”商标,但该公司在相关商品上却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使用例外服饰公司的“EXCEPTION(反写)de MIXMIND”标识,以达到造成消费者混淆的目的,进行牟利。
2016年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EXCEPTION(反写)”并非英文单词,而是一个图案,该图案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性,其与“de MIXMIND”组合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性,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例外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胜负未定论
例外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该案涉案标识由反写的英文单词“EXCEPTION”和正常书写的“de MIXMIND”构成。涉案标识仅仅是将“EXCEPTION”进行简单的反写,即将该单词中的每一个字母进行简单的翻转,并与“de”“MIX”“MIND”组成上下结构,其蕴含的智力创造达不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此外,对于毛继鸿主张涉案标识中“MIXMIND”属于臆造词,故其构成美术作品的理由,“MIXMIND”是否是臆造词与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并无必然关联,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其造型设计上,而臆造词通常意味着其在含义上与现有词汇有所不同,却并不必然对造型设计产生影响,故即便对于臆造词,如果其体现出的造型本身并无独创性,则亦无法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
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巡视员许超表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创作主义,而非登记主义,创作即产生权利。登记与否不影响权利的产生。登记采取形式审查。著作权登记机关不会对作品的创作时间及发表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因此不是认定登记物是否构成作品的机构。相反人民法院才是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机构。所以,《作品登记证书》不能必然证明他人拥有对所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
许超同时表示,外文词汇作为一种语言要素,是表达思想的工具,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像水泥、砖瓦并非建筑,只有将水泥、砖瓦盖成房屋,才是建筑。如果将某一外文单词进行著作权保护,就意味着他人使用该单词,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侵权。这样便形成垄断,妨碍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
那么,如果将某一外文词汇进行反写是否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许超认为,针对某一外文单词,无论是正写还是反写,其单词性质没有变化。例如“铅与火”时代的铅字,看上去都是反写的字,但是印出来便是正写的字。如果正写的字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是反过来就成为美术作品,是否有合理依据?如果正写不构成作品,反写即构成,那么将每个字母横过来是否也构成作品?数字反写是否也构成作品?显然在下结论前应反复推敲。总之,外文单词及构成单词的字母在没有进行艺术化创作(例如“可口可乐”商标的中英文设计)的前提下,不管正写还是反写,均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报记者 毛立国)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转载仅作分享学习之用,文章仅代表原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的立场。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