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
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三、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过程流程图: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注意事项: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申请收费标准: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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