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一直是光谷的立区之本、发展之基。为更好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线,光谷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形成了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撑创新生态建设的政策体系。
那么,除了国家、省市层面的各项财税政策外,光谷还为企业提供哪些专享支持呢?我们精心整合了东湖示范区现行有效政策,并以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开放合作6大类财政政策为主,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今天为大家梳理的是“人才支持类”和“科技金融类”政策:首先为大家介绍的是高新区对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支持,以及人才保障与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接着用图片向大家解读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14〕180号)
1、“3551”人才项目支持
(1)创业人才:入选重点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并提供2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入选优秀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企业创新长期人才、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和企业高端金融财务人才:给予60万元资金资助。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3)企业创新短期人才和第三方高端中介服务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高层次人才项目配套资金资助
对通过东湖高新区申报,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和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3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其他人才项目和湖北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支持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50-1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给予 30-50 万元资金支持。
4、人才保障与服务
(1)对入驻东湖高新区各孵化器的3551人才企业,三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对3551人才企业购买经人才办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财务、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的,三年内给予补贴;对引才作用突出、效果显著的海外联络站、中介机构和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2)建立3551人才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在居留和出入境、外汇资本金结汇、海关通关、进口关税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在居住证制度、社保办理、子女教育、人才公寓、境外驾照换领、医疗保障等方面完善服务。
(3)对作出突出贡献的3551人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的申报;优先推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办理部门:组织部(人才与创业办)
电 话:027-67880050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 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加速东湖资本特区建设,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
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资源在示范区集聚发展。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给予其注册资本(营运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2、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给予其注册资本(营运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对在示范区注册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法人性质的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准金融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对在示范区注册新设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于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新设或新迁入示范区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壮大规模 对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营业收入1%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推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建设 支持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专营机构、特色支行,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等。对专营机构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非抵押的信贷业务,按照贷款额度的1%标准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企业。对股权投资机构该年投资2家以上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债务融资
1、科技贷款贴息 鼓励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各类科技创新信贷。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2、直接债务融资贴息 鼓励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于成功发行的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六条 促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
丰富和完善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示范区科技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融资,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于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650万元(省、市、区三级)的支持。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市、区两级)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区级)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区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方式,或示范区企业以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债券或票据方式完成资本市场融资,按年度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对示范区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根据并购重组类型和交易额,给予境内(不含香港、台湾)并购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境外并购实际发生费用的20%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20%的补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1%的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大力推行科技保险 鼓励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给予其投保费用的6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逐步设立5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与示范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其为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最高8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年新增科技信贷规模配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
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退出股权时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6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参与评级的示范区企业给予信用评级费用10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鼓励企业信用促进会发展会员,给予信用促进会每发展一家会员1000元的补贴。鼓励提高示范区企业的信用意识,对每年获得示范区信用星级三星以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信用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其平台开发费用的50%给予平台开发企业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其运营费用给予20%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金融创新 鼓励示范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要素市场及其他有关金融单位针对示范区企业特点在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对示范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和金融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后,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人才集聚 加大示范区各类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其高管人员薪水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50-80万的,每年给予年薪6%的补贴;对年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80-120万的,每年给予年薪7%的补贴;对年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20-150万的,每年给予年薪8%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50万以上的,每年给予年薪9 %的补贴。
第十五条鼓励加强光谷科技金融品牌建设 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