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著小说涉嫌侵权,《锦绣未央》也侵权?
电视剧《锦绣未央》正在热播,但该剧的原著小说《庶女有毒》却深陷著作权纠纷,被指涉嫌抄袭他人200多部作品。对此,有观众不禁要问:电视剧与原著小说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判断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与借鉴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影视行业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笔者就这些问题尝试做出分析。
电视剧与小说是两种作品
电视剧与原著小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首先,电视剧和原著小说是两种作品类型。有观点认为二者是一种作品,电视剧是原著小说的延伸。其实不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原著小说为文字作品,电视剧是影视作品,作品的形式不同,是两种作品。如果二者是一种作品,那么原著小说侵权,则电视剧一定侵权;如果二者是两种作品,则原著小说侵权,不代表电视剧侵权,而是需要再次进行侵权比对才能确定是否侵权。
其次,电视剧是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出的新作品。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是两个作品,但是演绎作品一定用了新作品的部分表达。所以,他人如果想利用小说改编影视剧,应该获得原著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当然,从小说到电视剧并非一蹴而就,往往是先从小说到剧本,再从剧本到电视剧。
这个过程其实形成了两个演绎作品:电视剧和剧本。电视剧是小说和剧本的演绎作品,而剧本是小说的演绎作品。每次演绎都加入了作者独创性的部分,都与之前的作品不同。从小说到电视剧,很多部分已经面目全非。即便如此,电视剧也不会完全脱离原著小说,否则就不是演绎作品,也就无需经过原著作者授权。
判断电视剧构成侵权的原则
《锦绣未央》原著小说涉嫌侵权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该剧的热播。虽然该剧目前尚未被指侵权,不过质疑其原著侵权,也往往会给电视剧带来一定的影响。那么,怎样判断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通常而言,会采用“实质相似+接触”原则。
实质相似是指两个比对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相似,这些相似可能是文字相似甚至相同。如有网友指出《锦绣未央》原著小说中有很多部分与他人作品中的文字相同,属于“复制+粘贴”。不过,这种照搬抄袭情况很少见,大多属于“高级侵权”,即抄袭他人作品的故事脉络、人物关系、结构、故事发展顺序等。另外,“复制+粘贴”式侵权只存在于相同形式的作品之间,不同形式的作品很难出现这种侵权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两个作品进行比对时,一定是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告作品进行比对。独创性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独”,即自己创作,非抄袭;二是“创”,即具有一定的美感或者艺术性。一个作品,有一部分具有独创性,也有一部分没有独创性。没有独创性的部分,著作权法不会保护,所以比对时,要使用独创性部分与被告作品比对。
接触是指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告作品已发表,则推断存在接触;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发表,就需要原告举证被告存在接触。
以《锦绣未央》为例,或许原著小说侵权,但在判断电视剧是否侵权时,需要具体比对作品,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电视剧中的某一部分与某部小说的某一部分构成了实质相似,还要看这部分是否属于小说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二者是否存在接触,这几方面都肯定了,则可以判断电视剧构成侵权。
界定侵权与借鉴的方法
一部优秀的作品总是少不了借鉴前人的作品,比如王安石在《桂枝香·金陵怀古》中的词“至今商女,时时犹唱,后庭遗曲”,就借鉴了杜牧的《泊秦淮》中的“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一句。那么,什么时候属于侵权?什么时候属于借鉴?
其一,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古代社会,没有著作权法,公众也没有版权保护的意识。古人写文章,讲究典故,讲究出处,而且没有注明出处和作者的习惯,这跟当时的社会整体状况有关系,也不阻碍文化的发展。但是,不能使用今天的著作权法去衡量古人的行为。
其二,著作权法上有一个判断是否侵权的原则,叫做“思想表达二分法”,即一个作品的思想是不受保护的,只保护表达。如在写作手法上有“偷龙转凤”这个桥段,一个作家用了“偷龙转凤”的桥段写了一个故事,如果不允许另外一个作家用这个桥段再创作,无疑会限制了创作,不利于文化的发展,而“偷龙转凤”这个桥段就是思想的范畴,不过具体如何“偷龙转凤”则可能会落入表达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如果是赤裸裸的“复制+粘贴”,则更构成侵权了。
其三,侵权与借鉴和“思想表达二分法”之间的关系。如果他人借鉴的是思想,则不构成侵权;反之,他人如果借鉴的是表达,则构成了侵权。比如,一个作家看完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之后,写了一个现代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小说,在这部小说中他也写了两个同学之间互相吸引,但是因为家中有世仇或者家境相差悬殊遭到父母反对,一方自杀,另外一方被迫嫁给他人,新婚夜殉情这么一个故事。假如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著作权没有到期,那么这个作家也没有侵权,因为他用的是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思想”而非“表达”。但是,如果这位作家用了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里面的人物关系、事情的发展脉络、故事结构甚至台词,则会构成侵权,因为他已经用了这部戏的表达。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他人作品的“思想”,但是不能借鉴别人作品的“表达”。
版权信息查询防侵权风险
前面说过,原著小说侵权,并不意味着改编剧侵权。不过,电视剧也未必不构成侵权,并且在原著小说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电视剧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电视剧侵犯他人版权,法院一般会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电视剧的版权方而言,虽然赔偿数额可能很大,但赔偿损失往往不是最严重的情况,最严重的是停止侵权。一旦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电视剧名誉受损,就会导致电视剧播出平台的观众流失。
《锦绣未央》的原著被指抄袭之初,小说作者站出来道歉。可是,这样一部涉嫌抄袭的小说已经被改编成了电视剧。有人指责原著小说作者的道歉不诚实,其实更应反思的是电视剧版权方。明知原著有版权争议,却最终把小说改编成为了电视剧。
事实上,很多影视从业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惯用做法是与原著作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作出详细的约定,比如约定小说不能侵犯他人版权,否则后果由原著作者承担。但是,仅作约定还远远不够。如果因为原著小说抄袭导致电视剧侵权,被侵权人有权同时起诉二者的版权人;如果被侵权人只起诉了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则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拿出与原著作者的合同,也不能作为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而是先承担了侵权责任,再去找原著小说作者追偿。但是,如果电视剧判赔额高,则可能出现无法追偿,或者即使追偿,实际意义也不大的情况。比如法院判决某部电视剧停播,电视剧版权方损失巨大,小说作者无力承担其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是不够的。
除合同约定外,电视剧版权方还可以做些什么?笔者认为,必要的版权信息查询必不可少。通过在网上搜索信息,再决定是否拍摄这部电视剧。有人认为这种版权信息查询存在困难,因此没必要去核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诸多便利,许多作品的版权信息都可以查询到。当然,如果发现原著小说存在版权问题,却执意决定投资拍摄,电视剧版权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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