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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关于开展2015年武汉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8  来源:

各区(开发区)经信局(经发局、企业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  [2015]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将启动2015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为武汉地区生产且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2015年产值增幅应达到20%及以上(以统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申请的贷款应是银行2015年发放成功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放款日期在2015年12月15日前。


(四)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此项贴息。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企业同时进行网上(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http://zxzj.whec.gov.cn/)、纸质材料申报工作,并对受理情况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等相关渠道上进行公示。


(二)项目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信运行  [2016]208号)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重,相关材料及贴息额度必须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同时,企业产值数据必须经过区统计部门确认。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等相关渠道上进行公示。


(三)行文上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行文上报本辖区审核通过企业情况汇总情况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各区(开发区)备查。


三 、有关要求


(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应根据《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信运行  [2016]208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方案)。


(二)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开发区)贴息情况汇总并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


联系人: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处  项俊


联系电话:027-85316973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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