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今日头条”侵犯了自己的“头条”商标专用权,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将运营“今日头条”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亿余元。一个推送资讯内容的APP怎么会侵犯广告公司的商标权?前天,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早在2011年,该公司经合法注册,就取得了“头条”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主要是广告服务业务。而今日头条APP是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开发运营的,并将“头条”二字作为APP的图标使用。在网页版也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等标识。
博天恒业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字节跳动公司将“今日头条”和“头条”在网站上使用,以及作为移动客户端的名称及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名称或标识,并索赔1亿余元经济损失。
博天恒业是一家广告公司,而今日头条是资讯类APP,怎么会存在商标的侵权问题呢?
博天恒业公司认为,虽然表面上“今日头条”是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工具,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这与博天恒业的广告服务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字节跳动公司用了“头条”商标,用在APP上,进行了广告服务就是侵权行为。
博天恒业的代理律师黄乐平说:“该公司的CEO自称,今日头条的经营模式就是挖掘广告,将用户引向客户广告。去年收入十几个亿,今年全年收入可能达到60亿,这都是广告收入,我们按照被告获利情况索赔1亿是很正常的。”
字节跳动公司当庭反驳说,该公司运营今日头条一直是在规范使用自有的注册商标。字节跳动公司为“今日头条”、“头条”及图标在第9类可下载软件、第41类在线娱乐服务、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第38类互联网计算机终端等服务项目上都注册了商标,APP主要是呈现视频、文字、图像内容,与广告宣传与传播性质完全不同,与博天恒业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也毫无关系,也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不涉及侵权问题。
法官询问字节跳动公司,发布广告是否在工商登记备案过?代理人立即答复:“没有,我们是科技公司,不是广告公司。”
对于APP上发布广告的性质问题,字节跳动公司代理人并不否认今日头条APP上发布了广告。“互联网业态就是这样,免费APP,通过广告增值来盈利。不能说有广告,APP就变成第35类所称的广告宣传和服务平台。百度也是广告为主要收入,能说百度不再是个科技公司,而成了广告公司吗?足球队的球衣上有广告,是不是球队就变成广告发布平台了?原告的 头条 商标并没有严格意义上使用过,没有产生过应该受保护的商誉,不知道索赔1亿有何依据。”
“百度有广告,可人家也注册了广告类商标,搜狐有广告,也有广告类商标,可惜你没有。”博天恒业代理律师说:“不能说你今日头条有名气,我们是小公司,就是讹你。我们取得了广告类头条商标,也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你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就要告你。”
庭审最后,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