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期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争议申请没有期限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间是在自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2、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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