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
为保证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具体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
认定条件
一、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且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生产、经营,商标所有人在本市纳税;
(二)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的所有权人,且商标无权属争议;
(三)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四)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所示商品必须在该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内;
(五)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须与《商标注册证》相一致。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一)商标及所示商品在本市以及外地主要市场或者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及评价较好。
(二)以生产出口型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申请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出口总额的50%以上,同时,该申请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三)商标所示商品有明确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措施,售后服务规范。
三、商标所示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的产量(产值)、销售额(经营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示商品的年销售额(经营额)参考标准为:
(一)商标所示商品的年销售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大型服务业年销售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
(三)生鲜特色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一般在500万元以上;
(四)传统老字号以及生态环保等新型、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参考标准。
四、商标所示商品的质量稳定
(一)商标所有权人实施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近3年无质量事故;
(二)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质监部门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五、商标的使用、管理、宣传和保护措施
(一)申请人设有专(兼)职的商标管理机构及商标管理人员;
(二)申请人建立了商标印制、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档案;
(三)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所示商品的宣传。近3年的宣传投入(含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费用)逐年提升。
(四)申请人注重商标权益保护,有商标维权措施和记录。
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自愿提出认定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样见附件:表1—6)。申请人可从“武汉红盾信息网”(http:www.whhd.gov.cn)下载,也可在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领取。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连同相关材料,以A4纸规格并按照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后,提交给单位住所地工商分局。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
1.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理由;
2.申请人概况(包括企业成立及发展史、资产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利税、商品质量、市场信誉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企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3.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维权和宣传等情况。
(二)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质量证书、合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图片资料:主要产品及系列产品图片及其他相关图片等;
(3)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有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4)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2.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维权情况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及证明性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标识(图片及电子版);
(3)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
(4)该商标近3年连续使用的证明(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发票、合同,或者该商标广告宣传的发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该商标在国内外被侵权以及企业维权的情况(附侵权图片及相关部门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处罚决定书)。
3.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及销售区域证明(相关的主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①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有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产量、销售额、利润的审计报告;
③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序的证明,无相关行业协会的,须由申请人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3)证明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可用部分广告合同及广告图片、广告明细表复印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近3年来的获奖证书、各类媒体的相关报道、消费者来信复印件以及行业协会推荐函原件等。
二、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各工商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商广处。
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日内补正。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为材料收到时间。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实质性审核
市工商局在收到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市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征求消费者及其它相关公众意见。同时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初审公告期为30日。初审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工商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满3个月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定。
四、专家评审
(一)评审专家库的组成。评审专家库人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统计、税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有关人员,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及经济、法律、科技工作者等组成。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予公开。
(二)评审委员会。针对不同类别的商标或者商标所示商品的不同特性,由市工商局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9人以上(含9人)的单数组成不同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专家评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市著名商标,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2/3以上成员通过。未获得2/3以上成员通过的,由市工商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告与表彰
经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获得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7]64号文件)集中申请政府奖励。
六、继续认定
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期满仍未提出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延期。继续认定原则上按照本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简化。
宽延期满仍未提出继续认定申请的,其市著名商标的认定自动失效,并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
上一篇:湖北名牌产品申报
下一篇: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