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驰名商标所需的证据材料
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所持有的商标
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证据材料,并由有关认定机关判断该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其产品在全国性的行业排名情况;相关的市场调查情况等。
(二)能够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也可包括该商标已经在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 地区取得注册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被销售到全国各地或其他国家的销售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能够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还可以包括申请企业的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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