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告
1. 思路
(1) 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2) 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3) 请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2. 工作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4)选择管辖法院
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5)起诉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
(6)立案、准备开庭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专利商标网建议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被告
1. 思路
(1) 证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2) 证明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上述两点只需证明其中一点即可证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工作
(1)证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第一,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不论是作为自然人、法人或是外国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对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第二,审查争议作品在我国是否享有著作权。例如,有些作品是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公开出版发行的,若没有审查批准便是违法行为。
第三,审查作品内容是否合法。如果争议作品的内容违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就不能享有著作权,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如果争议作品本身涉嫌抄袭他人的作品,一旦被认定抄袭成立,争议作品本身也就成了侵权作品,自身也就不能有著作权。
第四,审查著作权是否在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都有明确的保护期限,如果争议作品本身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则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著作权全能就不再存在侵权的问题。
(3) 证明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第一,审查原告提交的侵权物品。例如,是否有开具发票、没有发票的是否有开具收据并盖章、没有收据的是否有让销售者写收条,并且写明销售的物品名称、型号、销售日期等基本情况,并签字确认。若没有上述信息,则原告提交的侵权物品便没有可信度,也就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证明侵权物品中没有与被告相互关联的内容。若原告将购买的物品中没有表明由被告生产或者销售的内容,或者是由被告授权销售的内容,那么侵权物品就中没有与被告相互关联的内容,则购买该侵权产品不能在本案中支持被告的诉讼,也就没有意义。
与原告相反,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无法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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